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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1-14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促使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2、各执法单位作出罚款决定后,由工商银行代收罚款。

        3、各执法单位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将第三联送交执法单位入卷归档。

        4、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在罚没收据上加盖代收机构印章。

        5、代收机构只负责代收事宜,当事人对罚款有异议的,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不应当向代收机构交涉。

        6、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纳手续等方面向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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